新疆搞工程机械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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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江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怎么样
新疆江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2007-08-02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园。
新疆江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52301663634063D,企业法人王国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疆江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机械工程设备租赁及零配件销售;土石方挖掘服务;钢构、铁件制作、加工、安装、销售;二手车交易、代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服务;建筑安装业;房屋拆除;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江盛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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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区干工程机械行业好干吗
好干。
新疆掀起基建投资高潮,增强当地工程机械发展,未来新疆的基建投资增长空间巨大。新疆具有相当大的资源优势,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成为阻碍其发展的一大瓶颈,尽快改善新疆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显得格外急迫。基建投资的大幅增长,将强劲拉动当地工程机械设备的需求。
新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7年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大型车辆的登记、检验、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实行定位管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综治维稳考核体系。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大型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利、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履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全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州、市(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
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设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督。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对本行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进行实时监督。
第八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定位管制系统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应当符合定位管制系统标准。
第九条鼓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生产企业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出厂时,安装定位管制终端。
第十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出厂时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由销售者负责安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销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由所有人负责安装。
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销售、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销售者应当照前款规定,建立出租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装的定位管制终端,应当接入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确保定位管制终端正常使用,并将数据实时、全量上传自治区公安机关反恐怖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不得干扰、屏蔽定位信号,不得篡改定位装置数据。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可能遭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路段,划定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禁行区域和路段,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划定的禁行区域和路段,在定位管制平台中设置电子围栏。
第十四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定位管制终端发出报警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理。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确需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3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第十九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应当每年进行1次签注。签注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
第二十条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事故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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